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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4、 5、6的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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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有关规定来看,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事有关征收或征用行为之时,应当对征收或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上的相关附着物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具体的补偿标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各个地方在处理此类事实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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