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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离婚已经给一个家庭特别是孩子带去了沉重的创伤,婚后每个人应该各自主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明文要求更是做父母的爱心和责任心,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应该时时承担自己的责任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以上是就索要孩子抚养费异地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离婚后,无论任何一方,都仍然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这一点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时,人们对该由谁来行使抚养费的追索权利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权的主体是子女?抑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追索权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抚养费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个人成长所需并为其所用的,其是当然的权利人,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抚养权权利的产生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非权利人本身。其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 故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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