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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完整保存。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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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完整保存。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了合同的证据要保存。交付货物的要有收据,交款的要有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1、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 2、证据保全的关键在于保全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有条件的最好能全程录像。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4、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5、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6、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7、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
一、封存病历 患者有封存病历的权利,对危及生命的患者一般在抢救6小时后就可要求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相关的医疗记录必须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文件。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患者是因为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适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必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三、及时申请进行尸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死因有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伸至7日。而且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事故医院意外的第三方进行,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响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承担尸检义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任务。 实践中,很多患者家属经常拒绝尸检,这样是非常不利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因为按照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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