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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根据《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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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孩子在幼儿园意外摔伤,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责任或者管理责的,幼儿园需向家长赔偿孩子医药费,护理费等。孩子去医院治疗,有病历,有药费单据等,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情况精神损失费很难得到支持,如果造成嘴唇愈合后有非常明显的伤痕,可以请求后续治疗费。【2】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就所述情况: 1、幼儿园有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 2、可能会构成伤残,建议出院后,到鉴定机构进行初评,我们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3、赔偿一般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4、具体数额还需要你方进一步提供资料才能计算出来; 5、协商不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6、因你方所述情况较为简单,上述仅是初步分析,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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