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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以下4个方式,第一个方式,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就是本人所书写的遗嘱,由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本人签名摁手印,写上年月日。 第二个方式,就是代书遗嘱。本人身体不便无法写字,或不会写字,那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别人来代写。但必须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才可以。 第三个方式,是公证遗嘱。公正遗嘱就目前来讲,效力是最高的。立遗嘱人可以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当然需要缴纳一定的公证费。 第四个方式,是口头遗嘱。这个方式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在情况紧急下才可以使用,在紧急情况消失之后要另行立遗嘱。
当事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此后发生可以继承的情况时,即可按照遗嘱进行分配遗产,因此,外祖父母依照《继承法》规定订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将个人财产处分给外孙,那么该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地完善下,大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增强,立遗嘱成为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法律行为。在家里的亲属百年之后,大家在悲痛之余,很可能因为之前亲属间沟通不畅,导致对相应遗嘱存在争议。如果就遗嘱有争议的几方没有办法协商的话,当然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了。 首先就遗嘱来说,遗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自己过世之后进行处理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意识清楚,在遗嘱里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遗嘱在形式上没有效力瑕疵的话,就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有效的遗嘱不服的话,一般来说只有以下情况才能变更财产的分配情况: 1、提供一份更有效力的遗嘱。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就是有最有效力的;如果没有公证遗嘱,那么就是最新的一份遗嘱是最有效力的。 2、如果遗嘱中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分配对应的遗产份额,对于该继承人是可以适当分配一定的遗产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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