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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
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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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七)召回的预期效果;(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九)其他有关内容。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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