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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不属于刑罚类型,只是...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般应该是10-15年间。不考虑情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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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 刑法修改后,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修改在中国司法制度上往前进了一大步。或许,某些其他特殊性质的死缓犯,将来也可以参照这一法律条文。 相关司法介绍 从世界司法趋势来看,减少死刑甚至取消死刑是历史潮流。剥夺生命的刑法虽然有一定的阻遏作用,但负作用也很明显。有些人就是在某些特定阶段不怕死,甚至就是想“找死”、“殉道死”,给予死刑反而是“成全”了他们。惩罚的目的是促使他们悔过,重新认识生命的价值。某些一时不怕死的人时间长了,依然会怕死。这是很重要的心理状态。此外,一些案件可能是错案、冤案。草率执行了死刑对一个人的生命无法弥补,也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再说,动不动就想杀,是一种暴戾思维。一个智慧的民族不应当如此。我国新的刑法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集资诈骗罪等9种罪的死刑,也是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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