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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于被告乙的违约,代理人重点论述了本案的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协议的部分无效性: 1、原告向被告索要的是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以下是关于债权转让纠纷被告问题的具体回答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的,债权转让与房屋产权转让的区别在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两者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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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只能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不能增加被告。反诉中针对本诉事由和本诉当事人而提起的诉讼,只能限于本诉的范围。如果超过本诉当事人范围,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在反诉中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1、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转让债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2、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无效。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而言,不管债权人有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只要认为转让行为有损国家利益的,提供相应担保后,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先用权指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构成要件: 1、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被诉侵权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技术。 立法原意和理由: 1、保护首先实施专利技术者 2、保证公平竞争 理解难点: 1、所有在申请日前发生的行为必须没有导致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否则直接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本款所称“专利申请日”包含“优先权日”; 3、“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不是指纠纷发生时的生产量; 4、主张先用权者获得专利技术内容的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的,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的。 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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