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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离职证明是否有效?

2024-11-26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清算和注销手续,劳动者仍然可以选择将公司的出资人、设立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另一个例子是,假设用人单位正在清算,而劳动者正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过程中;仲裁结果出来之后,用人单位可能尚未完成清算且已经正式注销。 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诉讼权益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原因在于,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变化,他们与出资人、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始终保持不变。 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并不会破坏法律程序的连贯性。例如,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完成清算并注销,劳动者仍然有权以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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