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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刑罚。...
1、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被判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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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是一种短期的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介于有期徒刑与管制之间,一般适用犯罪情节较轻,但需要予以关押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大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那么执行拘役时一般是关在哪里呢?拘役刑不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在在公安机关的看管下进行对劳动改造。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发给报酬。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每个月回家的天数,应该算在刑期内。同时要尽量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酌量发给报酬。这里规定的可以酌情发放奖励,不是必须发放奖励。如果劳动效益差,收人较少,罪犯在劳动中表现较差的,也可以不发给报酬。这与受到限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同行同酬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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