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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要出售所有资产,然后分配。合伙企业资产分配顺序如下: (一)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
合伙企业散伙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要求散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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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财产支付清算费用,然后偿还合伙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并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通知和公告,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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