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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中,利息的规定多种情况,处理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
法院判决后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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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中,利息的规定多种情况,处理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迟履行基金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起始时间,二是确定计算标准。1、确定起始时间。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的,延迟履行基金自执行名义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2、确定计算标准。在延迟履行基金的计算标准中,根据延迟履行指向的对象分为两类:延迟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和延迟履行其他义务:(延迟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确定标准。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计算。由于金钱支付的金额标准是确定的,所以计算起来相对简单。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同期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加倍。
关于债务纠纷中,利息的规定多种情况,处理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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