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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而有所不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在结婚前需要双方自愿去当地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办理了结婚登记需要带上结婚证自愿去当地公证...
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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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有两种方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写好离婚协议书,离婚双方亲自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2、起诉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受到双方及其父母的观念、习惯的深刻影响,事实上实际能够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非常少见。 4、夫妻婚前财产所有人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采取为婚前财产留下证据的方式,在遇到离婚诉讼时用证据证实自己的婚前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我们需要保存好证据,足以证明财产属于个人婚前所得,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1)在结婚登记之前购买不动产,并进行不动产登记。比如为结婚购买的住房,可以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买。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争取完全交付购房款,因为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婚后还款部分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容易造成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相混。 为结婚购买实物,因为购买实物可以留下购买的证据,相对于货币较好取证。 (3)为了留下证据更加明确,可以与自己父母或者家人一起购买结婚用品,将购货发票开具到自己父母或者家人名下,在离婚诉讼时避免对方提出双方共同出资一混同个人财产。 (4)登记结婚之前,将自己婚前存款全部整理存到一个存单上,有可能采用长期定期存款,比如五年期定期存款。如果过了五年夫妻双方婚姻是稳定的,基本上就过了婚姻的磨合动荡期。即使不幸发生离婚诉讼,该存款的存单作为书证就可以证实自己是财产所有人,无需另一方承认。 (5)双方共同列举婚前购货清单,名义上是为了结婚筹备进行清单策划、对照,客观上为以后迫不得已的离婚诉讼中证实自己婚前财产出资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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