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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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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方式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人员受贿,有前三种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行,按照重罚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表字[1999]2号)2、读职犯罪案件(6)民事、行政枉法判决案件(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判决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l.枉法判决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残疾和精神障碍;3、伪造相关材料和证据,制造虚假案件的枉法裁判;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篡改审判笔录、枉法判决;5、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拘私舞弊犯罪的适用法律 题目说明(见滥用职权罪说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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