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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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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二)客观要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将枪支用作借债质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论。 (三)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有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有侦破案件责任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守护和押运人员等。合法配有民有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体育射击运动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射击运动业营业性射击场用枪、狩猎人员用枪及野生动物饲养、抓捕单位配备的麻醉枪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对于可以依法配备枪支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来讲,当事人对枪支的使用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单位没有权利,随便把枪支出借或出租给任何自然人及单位的。
1、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二是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三是从情节上区分。如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法分子则属于情节严重,如将民用枪支出租、出借他人临时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四是从枪支的种类上区分。一般来说,出租、出公务用枪的行为危害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危害较小,对前者一般应以犯罪论处,对后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此罪与彼罪 2、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随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将配备配置的枪支租借给他人一定时间内暂时使用;后者则是非法出售枪支给他人。前者表现为租或者借;后者表现为出卖。 (2)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3、本罪与他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将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出租出借的,对行为人则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枪支弹药对于我们国家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物品,主要还是因为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如果拥有枪支弹药,可能会对于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如果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将构成犯罪。
非法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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