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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制度,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重要途径。...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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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制度,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重要途径。 (1)性质和审查原则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是税务机关一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税务的区分两者在行为性质和审查原则方面有以下两点区别: 第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属于行政审查活动,具有初审性质,不具有终局性(国务院的终局裁决例外);而税务行政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审查活动,是税务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具有终局审查的性质。 第二,从审查的原则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同时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申请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还可以对该依据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地税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除外);而税务行政诉讼仅局限于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审查合理性为例外),只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为了充分保证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 (2)在适用上的顺序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税务的区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就是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v: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是税务机关一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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