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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如下: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第一,重婚。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已婚男女双方均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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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是需要出庭的。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条件只有一个,就是被胁迫,否则是不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并且如果被胁迫结婚需要在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否则就失效了。 2、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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