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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5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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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因工死亡。从你写的情况看,时间上不符合要求,况且男性六十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不能认定为基于劳动关系延伸的工伤了。 如果事发时还不到六十岁,那与用工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尽管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但也是非因工死亡,还能按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对待,家属可要求用工方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但明显是劳务关系的除外。
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属于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可以申请工伤(亡)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条款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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