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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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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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