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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二)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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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更多的情况下直接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除了寻衅滋事之外,还有其他的只要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就都不能不经过检察院就随意撤案。公安机关要做的就是把相关的证据收集齐全,是只有检察院在审核过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能撤案,可见有些错误一旦犯下,就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想逃脱刑事制裁了.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三、犯罪对象为公共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三)寻衅滋事罪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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