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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再犯不为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 一、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二、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三、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依据刑法对于5年内再度犯罪累犯的问题,以及该解释来看,缓刑期满的嫌疑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除以刑罚处罚,故其再度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累犯;另外,认定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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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再犯不为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 一、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二、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三、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属于特殊累犯,对前后罪时间间隔没有限制。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再犯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不为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依法判刑,然后与之前判的刑罚合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总刑期。 《刑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考验满再犯不属于累犯。缓刑期间,实际上是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都没执行,而构成累犯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因此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是不构成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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