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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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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可以适用第三项,要求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方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关键是财力的给付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否则男方即使请求退还彩礼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该请求。离婚后,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必须符合法律要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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