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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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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恶意抢注商标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定。注册人承担商标因恶意注册而未获批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商标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权利人错过商标公告期,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宣告商标无效。
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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