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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回购股权的方式处置股东持股?

2024-12-11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方面的回购情形有所不同。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若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在这五年内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律规定分配利润条件,或者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况,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若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应在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若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情形,则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若属于第一项情形(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分配利润条件),则公司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若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则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所收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此外,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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