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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994年2月25日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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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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