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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是指祖父及以上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也称为祖居地和原籍地,出生地原则上是父亲,个别特殊情况是母系,原籍地是原籍地。参照公安部公共字[1995]91号的文件,公民的出生地点是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祖父去世时,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籍所在地的祖父没有落户口的情况下,填写祖父应该落户口的地方的公民登记出生地点后,祖父转移户口的情况下,该公民的出生地点不会变更。在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县。一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县级市/县级市/县级乡/街道村/居委会省级和县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户籍地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和出生地,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发展迅速的地方,很多人的出生地不是户籍地,他们一般在改革开放后和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根据当时的国家分配从地方转移或近代移到新地方。根据几千年来中国的传统说法,出生地是祖籍地的表现,是户籍和出生地不同的地方。
户籍所在地填写,一般以户口簿首页地址进行填写的。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公民只可以在一个地方办理户口,因此对于户籍所在地是必须按照户口簿原件上面的地址信息进行填写的,若公民户籍有迁移过的情况,必须按照现最新的户籍地址进行填写,不可以填写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具体填写情况可以咨询相关业务办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填写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区/县。一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特区/+县/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省级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把如今的行政划分地对照祖辈的长久居住地。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自治区/省/直辖市+自治县/县/县级市+民族乡/乡/镇。自治区:内蒙古+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韩国:道/广域市/汉城(首尔)/济州+邑,区,面/洞,邑,面/区/洞,邑,面。朝鲜:道/平壤,罗先,南浦市/新义州特区+邑,区,面,里,劳动者区/区域,郡/洞,里、郡、劳动者区。日本:县,大阪府、京都府/道/东京都+市,町,村,郡,区/支厅/特别区。越南:坊(或乡)、郡(或县)、市、省。蒙古:盟(省)/乌兰巴托市+苏木/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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