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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婚后拆迁安置房

2024-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如果婚后拆迁安置房在婚前由夫妻一方名义购买并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者被拆迁的房子计算了夫妻双方份额,那么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拆迁安置房属于一方所有。 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而被拆迁的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属于该方所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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