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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问题。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合同诈骗的的无罪辩护...
对方是上门寻衅,没事找事。2,经规劝未果,证明是对方一意孤行,蓄意破坏他人家庭。3,互殴。看你的表述对方动手在先。所以,这样的人砍了他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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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203万余元,这些钱款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已经将其投入到前期项目建设中去了,充其量是违约行为不存在诈骗所得。 (二)没有受害人的犯罪指控本身就不能成立。
根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主要是涉及到调查取证工作是非常艰难的,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你可以参考一下下边这份合同诈骗的无罪辩护词吧: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一、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执行的事实 (1)、法院查封的房产(别墅)其产权并非被告人所有,张某对该房产并没有处分权; (2)、法院查扣轿车(车号:闽A70278)车主是福清恒成鞋帽有限公司,非张某个人名下; (3)、八件金器首饰其物主系被告人父亲张志煌,非被告人所有; (4)、存折零头及现金一万元系张某夫妻家小生活费,不足以抗拒300万元之巨的债务 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理由大有误会 (1)、所谓“出入高档宾馆、酒楼、生活奢侈,挥霍无度以及为法院执行工作设下种种障碍的行为”纯属误会事实上,被告人当时生活简约,甚至十分拮据,都不好意思说出来,当时身无钱款并负债经营不存在以上所描述的假想事实,那一定是错觉是大大的误会对此,公安卷(5)P367,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查证如上所指所以,辩护人认为,以此罪名嫌疑作出移送立案侦查,其中的理由确属误会了再说被告人已经千方百计与债权人多次协商,并从未间断,甚至提出以北京在建工程房以物低债,是对方不接受,不是被告人不给 (2)、至于法院执行问题,被告人更不敢抗拒也无能力抗拒比如,法院查封了不属于被告人的房产,同样扣押了不属于被告人的小轿车及首饰物品直至拍卖、变卖,被告人也没有反对更无抗拒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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