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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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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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