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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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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的,根据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被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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