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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工会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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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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