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如果双方不在夫或妻户口所在地,都在外地工作或者生活很长时间,那也可以去实际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这时候需要注意法院的管辖问题,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规定是需要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法院起诉,或原告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是牵扯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履行地区原告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张某初到加拿大时,还时常主动给孙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两年后,张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孙女士移居加拿大。孙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加拿大与丈夫团聚两次。 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摩擦,不欢而散。孙女士选择了回国,并要求张某回国发展。已经在加拿大有所发展的张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孙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面对绝情的张某,孙女士提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张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连线调解人 丰台司法局范德智、王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孙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