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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公示网站应于7月31日前对已公示的存量数据进行系统梳理,撤下公示期限届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退执法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和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执法职能部门。(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三)处罚程序不合法的;如有不懂,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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