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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以后的双倍工资,是一直到现在的34个月。 2,按实际工资算经济补偿; 3,合同约定的年终奖金照常发放; 4,可以而且应当要求杂志社补缴2002年至2006年期间的社保; 5,需要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以上各项都属于赔偿范围,你们可以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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