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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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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 2、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2016年3月1起可申请退休,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受延迟退休政策的人: 1、小于等于50岁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岁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总的来说,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于70后和80后的影响比较大。
高温、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退出工作职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女年满45岁,女年满45岁、离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限定,下列几种情况能够解决退休: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限定,女干部年满55岁;男年满50岁,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女工人年满50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因工致残,男年满55岁:男工人年满60岁;从事井下、高空,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工人和干部都是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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