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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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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证据:(一)书证。任何能够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质材料都是书证。(二)物证。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痕迹,应及时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以保证物证的强稳定性。(三)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根据形成时间的不同,视听和电子资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随着案件事实的同步形成的;另一种是案件事实发生后通过调查、收集和录制形成的。(四)被侵权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也就是说,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述或调查材料、答辩材料和代理意见。(六)鉴定意见。即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对案件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即交警察或审判人员对双方争议的现场或物品进行现场或客观记录。
通常,受害者主张医疗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出具医疗费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以及医院治疗诊断证明、病历、转院治疗证明,相关证据,如法医鉴定书。如果伤者在住院时提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应保管好医疗费用凭证,作为今后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医疗结束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自购药费文件,应附有治疗医院的处方。开庭时,如果没有医疗费、住院费等证明,也没有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不认可受害人提出的医疗费金额,法院很难支持受害人的医疗费请求。向法院起诉要讲求证据,谁的证据越充分对自己越有利。
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包括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医疗费发票、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修车费用、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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