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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并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种是已婚人士跟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种是明知对方已婚却仍然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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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外情不一定是重婚,如果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涉嫌重婚犯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如果结婚以后和其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不违反婚姻法规定,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是家庭纠纷,应该由夫妻之间调节解决。但如果你已婚,因为婚外情故意伤害妻子和孩子。例如,在结婚后,想要与第三方在一起并对原生家庭的妻子进行殴打属于违法行为,被害方可以对婚内家暴进行起诉。如果只是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则不构成实际对原始家庭进行伤害的犯罪行为,但婚外情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接受的。然而,婚后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异性进行同居关系,属于重婚罪。夫妻其中一方犯下重婚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由于丈夫或妻子的婚外情导致夫妻之间离婚,他们通常选择两种方式,一个是夫妻谈判离婚,但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发生争议,那么我们就会选择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在婚外情的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丈夫或妻子一方起诉离婚,一般法院将允许离婚,并对有婚外情的一方进行过错判定。一般来说,它分为四种情况。 1.丈夫或妻子有婚外情的一方与第三方有关系,这属于重婚。 2.丈夫和妻子的一方在婚后与其他异性生活在一起。 3.另一方因婚外情而对配偶造成家暴,如殴打等。 4.虐待夫妻另一方。例如,如果夫妻一方生病并且没有给予治疗疾病的金钱等。 法院将根据上述四种情况的鉴定来判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外情离婚财产分配一般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在三种形式的婚外情中,重婚是有刑事责任的,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配偶与其他异性同居但不以夫妻的名义,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夫妻的一方因婚外情离婚可以要求错误的一方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配偶偶尔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不是犯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如果导致夫妻离婚,夫妻之中无过错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有婚外情,无过错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割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
事实婚姻关系因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涉及在重婚中应该如何认定呢?本文就将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中,是否构成重婚罪相关方面知识做整理,希望能够帮到有这方面需求的人,现将整理内容作如下说明: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中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对重婚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人认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配偶”进行解释,只是对“结婚”进行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既然该时间断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既然是合法的婚姻,当然婚姻当事人是“配偶”。更何况最高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那么婚姻法认可的事实婚姻怎么不能与登记的婚姻结合(或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行为。 虽然公民在满足年龄要求之后,可以选择结婚对象结婚,但是也不得违反伦理纲常,不管在什么阶段只能与一个人存在婚姻关系,若是重复与不同的人办理结婚证,会构成重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次公民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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