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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可以质证的。但是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的证据,基于法院中立的裁...
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来说,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在法庭上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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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同样需要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申请人:(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南明区国税局关于XXXXXX号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5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XXXXXX号增值税发票,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发票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XX年XX月XX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相关材料,或者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和取得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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