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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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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如果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支付法院关于监护费的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出售对方财产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采取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定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执行人以这些名义隐瞒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划拨。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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