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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
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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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之三十。
凡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计算标准有变动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在领取证上批注;其种类有变更时,将原领取证交回注销,并由申请人另填申请书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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