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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022-09-21
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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