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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以划圈表示发或不发,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其他审签人圈...
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以划圈表示发或不发,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其他审签人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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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发行、征订规定。(一)总局预算内出书,由总局无偿发放下级税务机关或人,不得有偿征订;总局预算外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二)其他部门出书,但确有必要向基层税务机关推荐的,由总局办公厅发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只能凭办公厅通知自愿购买书籍报刊,局内其他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三)禁止局内各单位、下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行向纳税人推销书刊。凡发现假冒税务机关领导或机关名义向纳税人推销书刊的,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和本地公安机关报告。(四)局内各单位或人员向下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强行推销书籍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十三、附则
总局印章由办公厅保管、经总局领导或者由总局领导授权办公厅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一)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二)会议组织。综合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办公厅主办,有关司协助;专业性会议由主管司主办,有关司协助。主办单位负责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有关文件的起草和会务组织等事项,分管的总局领导的讲话应经办公厅审核,如涉及重大政策问题,办公厅要及时报告分管的总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局长审定;办公厅根据会议的需要协助做好会议的宣传、保卫等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做好会场联系及交通安排等服务事项。(三)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税务机关,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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