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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误,有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
1、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2、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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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不积极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交管部门申请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审查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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