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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交易形式可认定为收受贿赂行为,财物价值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涉嫌: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屋、汽车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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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交易形式可认定为收受贿赂行为,财物价值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涉嫌: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可认定为收受贿赂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涉嫌受贿罪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贪污腐败保持高压态势,隐蔽性较强的干股型受贿案件有所增多。在审理此类受贿案件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做到不枉不纵。 第一,双方对收受干股达成合意。请托人为谋取利益,允诺无须对价给予一定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并同意接受该股份,即双方对收受干股达成一致意见。合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总之双方是心知肚明。如果仅是请托人自己认为是给予股份,而该意思并未传递给对方,对方也不知道的,不能作为干股来认定。例如,ABC三人开办一公司,考虑到业务发展需要某甲的帮忙,便确定给甲二成干股,但并未告知甲,甲虽然收了他们的钱物,但不能认定为干股型受贿。 第二,受托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受托人并未利用本人的权力,而是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亲戚关系、同级关系等,即使收受了干股也不应认定为干股型受贿。例如,甲乙二人为开办采石场,找该镇镇长王某帮忙协调相关证照办理,允诺给其三成干股。王某遂通过其同学、亲戚办理了有关证照,收取了干股利润3万元。此案中,王某收取的3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能认定为干股型受贿。 第三,受托人确实没有任何出资。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某方面的专家,为公司(企业)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或参与了管理经营,由此而获得的股份及红利不应认定为干股型受贿。但是,若其行为符合受贿的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的量刑问题与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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