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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本文将简单介绍有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材料的知识,为大家提供帮助。 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需要以下材料的原件: 1. 受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 门诊病历本。 4. 医院住院病历。 5. 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 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如果有)、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 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 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 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 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 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 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事故后,应先报销商业险并保留好相关复印件,然后走新农合。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留存原件。如果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先满足对方需要,因为对方赔付后需要找保险公司理赔。 在进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当事人还应该了解相关知识,包括如何向保险公司提供材料、如何报销医疗费用等。如果当事人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仲裁的范围。相关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有受理期和审理期。受理期限为5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审理期限为45天-60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因此,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5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如案件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6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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