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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等。 3、证明公款、公物属于单位所有的书证,如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 4、证明公款、公物系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殊事项、特殊物资的书证。 5、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帐、银行帐单、用于平帐的假发票等。 6、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 7、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8、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9、如有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10、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如果没有掌握具体的贪污贪污、受贿证据的,也可以进行举报。当事人如果怀疑他人涉嫌贪污、受贿行为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或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的方式可以是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如果举报人没有明确的证据的,在举报时也应该尽量提供所知道或掌握的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及时有目的地开展调查。如果查实的,可由行政、纪检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贪污、受贿犯罪的,则会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一、贪污罪的既遂 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符合以下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二、贪污罪未遂 贪污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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