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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街道花坛、绿带和行道树,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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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抓获损坏和盗窃绿化设施及树木花草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抓获人、管理人员进行报复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二)截留、克扣、挪用、城市绿化资金的;(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五)超越职权审批的;(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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