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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或受贿金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其他重大情节(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或受贿金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于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于没收财产。
一直以来,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备受争议。为了矫正贪污受贿犯罪“计赃论罪”之量刑标准过于机械化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并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入罪与量刑的标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数额情节”量刑标准等予以明确,将3万、20万和300万分别规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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