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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报酬没有限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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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用按合同金额计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介人促进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介人的劳动合理确定。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居间合同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期限,居间人可以随时履行,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经过较长时间,仍未促成订立合同的机会,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解除居间合同。因此,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居间合同有效。
中介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对独立。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中介已经完成合同的中介义务,可以收取约定的报酬。因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为中介退还中介费的理由。但目前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再是简单的报告,也不再是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参与房屋交易的深度已经延伸,涉及协助产权登记和抵押贷款。故居合同中介除了提供中介服务外,还包括其他有偿服务。如果中介费对价包含这部分未履行的服务项目,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这部分对价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因限购政策而终止,中介机构明知买受人属于限购对象,仍给予相应承诺,明知买受人属于限购对象,隐瞒卖方,中介机构解除合同有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遭受损失,中介机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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