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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年满45周岁: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高空;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
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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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从事井下、高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女性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50岁女职工退休条件1。因关闭、破产、重组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照统一政策参加保险缴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5年以上的,应当在50岁以上申请退休。2、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45岁以上的原关闭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养老保险关系,未中断缴费的,也可在50岁以上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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